会议专题

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

  我国民事领域的检察监督不管从立法还是实践层面上都缺乏完整与合理性,目前检察监督的方式只有再审抗诉权一种形式。与国外的检察监督制度相比,我国的现行状况远远没有达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效果。因此,笔者试图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进行重新构建,建立一个检察机关拥有提起诉讼,抗诉与参与诉讼三种监督方式的完整体系,从而更加有效的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并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达到维护法院审判权威性的目的。

检察机关 民事检察 监督机制 政府职能

马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诉讼监督的理论研讨与实践推进”专题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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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95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