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理性对待婚内赔偿

  针对现实中涌现的夫妻间侵权行为,应当建立婚内赔偿制度。通过论述婚内赔偿的价值误区和功能错位,并对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解读,婚内赔偿是不可行。

婚姻法 婚内侵权 利益赔偿

唐骄煜 吴鑫磊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杭州

中文

82-89

2007-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