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婚内赔偿
针对现实中涌现的夫妻间侵权行为,应当建立婚内赔偿制度。通过论述婚内赔偿的价值误区和功能错位,并对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解读,婚内赔偿是不可行。
婚姻法 婚内侵权 利益赔偿
唐骄煜 吴鑫磊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82-89
2007-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婚姻法 婚内侵权 利益赔偿
唐骄煜 吴鑫磊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
国内会议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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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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