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婚内财产侵权之民法规制

  婚内财产侵权在夫妻婚姻关系中是确实存在的,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具有客观性,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婚姻当事人受到侵害的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救济。当前我国确立婚内财产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已经具备,我们应立足于以现行民法的一般原理为基础,结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夫妻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和伦理性,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来建构我国婚内财产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体系。

婚姻法 夫妻侵权 财产权利 民事责任

贺丹青

浙江工商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杭州

中文

211-225

2007-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