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第三人侵害夫妻身份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第三人侵害夫妻身份权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婚姻法》虽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该制度仅针对婚内过错方,且受害方在离婚时才享有赔偿请求权,对于第三人与婚内过错方同居或通奸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没有规定,受害方的民事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笔者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第三人和婚内过错方均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 夫妻身份权 侵害行为 损害赔偿
张丽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33-239
2007-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