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最佳利益的保障体系:家庭为主抑或社会为主?--挪威儿童保护制度带给我们的思考
儿童最佳利益要求在涉及儿童的事务中均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和重要考虑。《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均肯认并推动这一理念的贯彻执行,挪威是其卓越代表,其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丰足的福利供给、大量的社会干预来保障儿童最佳利益得到实现。本文通过对挪威儿童保护制度的观察和思考寻求一种既得其精髓又适应我国国情的路径。提升儿童在家庭法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在我国当前阶段实现儿童最佳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同时针对需要公共救助的儿童提供足量的社会福利也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 儿童最佳利益 主体地位 挪威
邓丽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94-300
2007-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