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其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其赔偿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其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婚姻法 离婚赔偿 精神损害 法律效力
张竞芳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333-338
2007-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