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视角的考察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同时,在实现刑罚目的和刑法价值上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刑法的价值在于秩序和安全,刑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立法、诉讼机制以及司法水平和社会环境,在现实的条件下,刑法价值只能相对地实现,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厌讼”的文化传统、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和解的事实,均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生长。
刑事诉讼法 和解制度 法律适用 司法程序
高铭暄 张天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国际刑法学协会 山西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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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