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传统刑法观强调有罪必罚。但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不考虑处罚成本,以及处罚可能带来的其他负面效果,缺乏“整体刑法学”思维,其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刑法学理论视角转换,意味着要适度从非国家的而是社会公众的立场重新审视刑法,软化刑法的强制性,承认在传统刑法之外进行制度创新的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创立和推行,就是在传统刑法一味地强调惩罚之外增加了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表现在软化刑法的绝对强制性,强调通过达成“交易契约”终局性地解决纠纷,可以实现刑法宽容。
刑事诉讼法 和解制度 法律适用 体制创新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7-31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