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命运
恢复性司法概念及其内涵告诉我们,它是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有益补充。作为一种替代性刑事司法范式,它以加害者和被害人之间的补偿性协商为基点,以被告人回归社会为终点。它在英美国家的兴起,凸现了传统司法忽视被害人权益、忽视社区关系之修复的弊端,其迅速的发展以及发挥的巨大功能昭示了其弥补传统司法之不足的独特魅力。恢复性司法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以修复和重建社会关系为目标,坚持科学的认识犯罪、理性的处理犯罪、人道的对待罪犯,做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就能实现社会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
刑事诉讼法 和解制度 恢复性司法 人权思想 法律价值
林春鸿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50-257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