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应当建立“和解不起诉”制度

  相对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是弱者。如果能够使被害人从被犯罪人欺辱的状态,变为教育挽救加害者的力量,才能认为被害人已经成为强者。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司法权包揽的刑事诉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暂缓起诉”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由检察院设定了“考察权”,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解不起诉有利于对加害人、被害人的双向保护,足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和解不起诉终结案件,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刑事诉讼法 和解制度 法律适用 司法体制

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上海市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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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21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