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反思
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有关论述的思考,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恢复合作,即不仅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合作关系,而且恢复加害人对社会一般人的强互惠关系。同时主张,加害人的弃恶从善应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核心,强调双方的自觉自愿和解。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以案件的严重状况来限定,对于双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也需要通过司法确认使之合法化。最后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实质上是对刑事司法自身缺漏的反省与弥补,而非刑事司法的谦抑。
刑事诉讼法 和解制度 司法体制 法律适用
黄晓亮 姜立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45-352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