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我国宜慎行
随着“被害人利益保护”和“犯罪人复归社会”两股刑法思潮和理论的发展,刑事和解的价值蕴涵逐渐显露。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更好地获得物质与精神上的补偿;另一方面,刑事和解更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尤其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因此,近来国内不少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本文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不可避免的会削弱刑罚的报应预防功能,会破坏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甚至会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应慎行。
刑事诉讼法 和解制度 司法体制 权益保护
王剑波 梁赞国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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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78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