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的范围
确定刑事和解范围的理论基础是刑罚权包含的私权利性,刑事和解仅限于刑罚部分,在刑罚的诉求、裁量和执行阶段都可以进行。有具体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享有刑事和解权,轻罪享有全部刑罚的和解权,重罪享有部分刑罚的和解权。监察机关是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机关。现行刑事法律应对刑事和解做出规定,在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轻罪可以免除处罚或处以缓刑,重罪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执行阶段达成协议的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减刑或假释。
刑事诉讼法 和解制度 司法体制 法律适用
任江海 刘晓虎
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93-395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