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再评价立法的思考

  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再评价的具体实施和主要承担者,与其涉及的其他主体有着天然的不同。本文通过对中国医疗机构药品再评价立法工作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从立法细化规则,配合整体药品再评价工作,明确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其立法工作的进程。

医疗机构 药品再评价 立法建议

李婷 杨炀

泸州医学院,泸州 646000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研究所

国内会议

2012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十二五”医药科学发展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36-238

2012-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