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基于《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的比较研究
作为基本权利规范的学术自由,同时需要相关组织规范的协同与配合。《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在理清高校的外部关系之外,也要求高校内部的组织建构以学术自由能否实现为标准。近代以来“教授治校”的组织模式,充分保障了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但在现代大学的功能嬗变与人员多元的背景下有调整的必要。学术自由不仅是个人对抗国家干预的主观防御权,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决定”,要求国家通过“适当的组织措施”保证其落实,同时大学组织的建构要兼顾非学术人员的其他利益诉求。“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是评价我国大学法制的基本指标,也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大学章程制定的宪法规则。
高等教育 学术自由 组织保障 教授治校
张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83-301
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