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年1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段某的起诉书,起诉人称:起诉人于2000年9月考入北京机械工业学院电子信息工程系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习。2006年3月8日,被起诉人以起诉人“各学期累计六门课程补考不及格”为由,作出了“关于对学生段某作退学处理的决定”,并于同年3月16日将上述决定送达起诉人。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不当,侵犯了起诉人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学业成绩获得公正评价权,给起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自2006年3月起,起诉人及家人多次向学校请求重新考虑对起诉人的退学处理决定,但始终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关于对学生段某作退学处理的决定”;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3万元;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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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