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辨析
对人身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进行重新鉴定时,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还是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公告,并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进行鉴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该文针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这一本质特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立法本意,以及“公平正义”的司法鉴定核心价值理念,提出了一些看法,供同行们商榷。
法医学鉴定 人身伤害 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
陈玉林 冯宗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海南 儋州 571700 海南省中医院,海南 海口 570203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07-110
2011-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