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医疗因素对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结论的影响

  医疗因素即人体损伤后所接受的不同临床诊疗过程与各种可能的后果,可能改变损伤结局,其对损伤后果的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这种影响甚至可能超过损伤本身的作用。需要在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中排除医疗因素的影响,宜掌握以下原则:(1)对于医疗因素正面的影响,在鉴定时原则上不应予以考虑:(2)对于负面的医疗因素,应区分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等不同的委托事项分别对待;(3)遇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应从其规定处理。

法医鉴定学 医疗事故 伤残等级 因果关系

夏文涛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

国内会议

2011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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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56

2011-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