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一例腹壁穿透伤损伤程度评定的分析

  封某腹部被水果刀捅伤致腹壁穿透伤,并引流出50mL血性液体。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重伤标准》第72条之规定评定为重伤。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轻伤标准》)第29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经结合《刑法》规定分析认为。封某腹壁穿透创致腹腔积血,没有达到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因而不适用《重伤标准》第72条之规定,应当依据《轻伤标准》第29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

法医学鉴定 腹部穿透伤 损伤程度评定 并发症

冯宗美 陈玉林

海南省中医院,海南 海口 570203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海南 儋州 571700

国内会议

2011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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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89

2011-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