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伤及头部的交通事故后出现双眼视野缺损2例
本文两案例均表现为双眼同侧偏盲,颅脑影像学检查均见一侧枕叶或颗枕叶异常信号,为脑内出血或脑梗死,该部位为视放射及视皮质区域,存在引起双眼同侧偏育的病理基础。其颅脑异常信号可以部分解释视野异常表现。本两案例中共同面对的有两个问题:由于两例均无头部直接外伤史,但伤后均出现视功能异常,在鉴定中不可回避的需考虑本次车祸伤与双眼视野异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若存在因果关系其外伤参与程度多少。参与程度是鉴定人的主观的判断,本两例参与度的确定综合考虑了目前后果的严重程度,单纯看后果均已达到了六级伤残,但所受的外伤却比较轻微,因此,给予了12.5%的参与程度,计算后相当于十级伤残的赔偿额。另一个需考虑的问题是双眼视野异常的评定方法,首先现有的标准中不论是损伤程度标准还是伤残程度标准,均依据视野缺损范围来评残,依据的是周边视野的检查结果,而不能依据中心视野的检查来评定。另一方面,目前视野的检查方法是主观的检查,如果受检者不能良好的理解视野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可能会导致检查结果的可靠性下降:另外,如果受检者可以良好理解并进行视野检查但存在主观故意不合作,仍然会导致检查结果的可靠性下降。在司法鉴定中存在上述不可靠的情形似乎随处可见,但目前视野检查尚缺乏有效的客观检查方法,只能通过多次检查看其重复性来判断,上述两例均在相隔半月的时间后复查视野,其重复性较好,因此.认可了该检查结果。
法医学鉴定 双眼视野缺损 交通事故 因果关系
刘瑞珏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14-218
2011-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