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基于鉴定人与司法人员职权划分的思考
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涉及鉴定人与司法官的职权划分问题。在我国,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不仅包括医学要件与心理学要件,也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精神鉴定人通常都直接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评定,此做法既与理论上的观点不一致,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吻合。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由精神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进行评定,心理学要件的判断则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方式。
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 评价标准 刑事责任能力
张爱艳 隋华山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36-341
2011-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