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鉴定的本质属性和体制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6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司法鉴定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远没有很好解决。目前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上和机构设置上存在二个不同体系,大部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成为私立的商事组织。司法鉴定活动应当进行彻底的改革,将目前隶属于公安、检察的鉴定人员和设备全部剥离出来,成立部、省、市、县四级具有司法职能的鉴定事业局或鉴定中心,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国家应当加大投入使其建设成为国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学领域之一。在立法上。要尽快修改和完善三大诉讼法中有关鉴定问题的规定或制定《司法鉴定法》等单行法律,构建具有国家公权力属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框架。
司法鉴定机构 立法完善 制度改革 法律法规
胡志强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89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715-717
2011-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