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全面准确理解《决定》加强其他类别鉴定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从事“四类”(三类内和其他类别)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这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决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是指哪些具体鉴定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值得探讨。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只要对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有利,对维护司法公正有利,就应当扫除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和封闭的权力归属观念,讲沟通,讲合作,讲共赢。建设更加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的科学、完备、独立、规范、高效、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 管理制度 《决定》 制度改革

周子义 毛玲英 周柯生

浙江衢州康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浙江 衢州 324002 中共浙江省江山市委党校,浙江 江山 324100

国内会议

2011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上海

中文

777-779

2011-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