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集中执法模式的构想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和实现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日益凸显。目前,中国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实践中侧重于保障行政管理权,强调行政效益,对公众的正当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的考量不足,行政法中公认的“平衡模式”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由城市规划执法引发的争端不断。本文将城市规划执法作为一种动态、连续的法律行为,尝试探讨城市规划集中执法模式的构建,并就其实施过程的程序控制、法律救济、法制保障等问题提出初步设想,以供实践参考。
城市规划 集中执法 模式选择 行政法制
吴先国 薛为民 蔡艳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国内会议
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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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320
2010-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