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依法行政是行政合法化的充分条件吗?

  依法行政所蕴含行政合法化逻辑,在当代行政的现实情境中面临着合法化能力的匾乏。指出这一点,并不是对依法行政理念和逻辑的否定。事实上,作为行政法治变革在过去三十年中所取得的重大进展,这一理念及其逻辑依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和策略性意义。对于不断展开的行政法治和法治政府而言,依法行政所提出的形式合法性“底线要求”,仍然是行政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要使命。但是,现代行政背景中“法”的多元化以及“行政”的政治化现实也表明,形式合法化的逻辑和技术已不能为行政提供充分的合法化资源。因此,对依法行政的形式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引入新的合法化框架而解决依法行政逻辑所面临的“合法化能力危机”,已成为当代行政法治理论和制度实践的重要问题和挑战。相应地,需要在行政法治的理论层面上,拓展传统的行政合法化逻辑,引入“通过理性的合法化”模式和“通过参与的合法化”模式,以构建一种复合的行政合法化框架。在制度建设层面上,需要通过行政组织的理性化和行政体制结构的重组,使“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所承载的不同合法化功能得到制度化的落实。这应成为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新的出发点。

依法行政 法律理念 行政体制 社会建设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行政调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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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