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困境之辨
《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频发。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违法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过错却承担败诉结果,违法行为与违法责任不对等。无成本违法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和人民法院无所适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对婚姻纠纷处理实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双轨制,且互不衔接,导致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相互冲突。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无过错败诉和无成本违法问题,应当使婚姻纠纷回归民事纠纷的本质,处理婚姻登记纠纷,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婚姻效力问题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违法按照行政监督程序处理。
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 无过错责任 无成本违法 处理机制
颜领章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国内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行政调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60-266
2011-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