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需批准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被告及复议被申请人确定规则之反思

  完全摒弃行政主体理论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中的作用,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在我国当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依然应当将行政主体理论作为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以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理论。但是,在涉及需批准行政行为的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诉讼被告的确定时,应当加以必要的改进,以使之更加合理。

行政诉讼 复议申请 行政理论 确定机制

王青斌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行政调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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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75

2011-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