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物权制度与公示的关系再思考--以物权意思主义为视点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并将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那么,公示与物权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本文认为所谓公示本来只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愿的行为,赋予公示以一定的法律效力,仅仅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在物权本身之外所作的一种制度设计。公示既不是物权的必备要素,更不是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从而对物权的含义重新进行思考,认为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其享有利益的权利,该权利不以公示为要素,也不以对抗力为要素。

物权变动制度 法律解释 公共利益 社会经济

陈星宇

北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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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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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