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宣告了其物权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如何正确适用《物权法》,使其不仅仅是私权的宣示书,更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私权救济手段,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现代民法中,无论是不动产物权还是动产物权,基于对交易安全价值的重视,各地民法均借助登记制度来规涉本属于市民生活的物权归属与流转秩序。物权登记制度虽总体上看是程序法,但带有重要的实体法上的效果。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我国民法界亟需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来补充现有的法律漏洞,而对于动产物权而言,如何合理解释”不登记不对抗”的法律用语,不仅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更对”善意取得”制度有很重要的”澄明”效用。我国相关著述的匮乏使得上述问题已然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故而拟此小文,惟希望能在法律解释上对一些困惑问题作出回应与解答。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 法律解释 立法完善

廖钰 李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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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73

201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