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政府经营土地的法律关系分析

  本文通过法律原理角度的分析可以确定,我国不动产市场活动中“国家”经营土地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真正经营土地者是市县一级地方政府。而不动产市场中政府经营土地的做法,起源于“旧城改造”,所以最初确实有正当的理由,即使是现在也不能完全否定。但是,如果土地经营完全演变成地方政府追求扩大地方财政的手段的时候,那也就是罔顾民生以及科学发展规则的时候,这就是一个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拆迁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则,没有按照法律的科学原理将地方政府当作土地经营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是将其置于这种法律关系之外,这样,地方政府就成了只在上地经营中获得巨大利益,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一个特殊角色。因此本文提出,从法律关系的科学道理分析,把主导土地经营的地方政府以法律规定为征地与拆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让他们在土地经营中直接面对权利被消灭的民众,对他们直接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关系规则的束缚,使得地力政府经营十地的行为复归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物权法 土地征用 政府经营土地 法律关系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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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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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39

201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