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决定了法律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其功能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因此,在案件的处理上,裁判思路也必然有所不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同于其它普通民事合同,体现了强度远远超越普通民事合同的国家干预色彩,将其置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平台,用经典合同法理论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准确和适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民法保护涉及违约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同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利益保护不同,要正确选择请求权。

物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保护 审判制度 立法完善

马强

密云县人民法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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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93

201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