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农村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兼评《物权法》登记要件主义

  我国酝酿已久的《物权法》终于于2007年10月1口开始实施。《物权法》中第二章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做了明文规定,其中对不动产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即登记要件主义。房屋是一个重要的不动产,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受”城市流”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的人想卖掉房屋,举家迁入城市,农村房屋交易也空前活跃起来。《物权法》中规定的登记要件主义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对于城市不动产和农村不动产均应适用,在城市,房屋交易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变更房产证才发生效力;而目前在我国农村,受历史以及习惯的影响,并没有建立起农村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登记制度,本文从农村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现状出发,发现其中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办法,以期引起司法理论以及实务界的重视。

物权变动 房屋所有权 登记制度 市场经济

陈星宇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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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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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29

201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