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背景

  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不相适应,存在较多缺陷,如主体不明确、权能受到较多限制、界定标准僵化等,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困物权法》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的规定基本上延袭了原有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与现实的集体土地制度殛需改革的需求相去甚远。因此,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立法应该突破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士地所有权制度,构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集体土地制度。

物权法 集体土地多有权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宋旭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北京

中文

432-438

201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