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团体财产归属与成员个人法律人格--论罗马法团体财产权利的构造及其法律技术演进

  罗马法上由家父所有的财产,本质上是家庭财产,即家产。家父所有制不过是实现财产家庭所有的法律技术。这一法律技术以家庭团体中家父人格的单一性为基础。相应的,以成员法律人格的多元性为特征的古罗马合伙团体,则衍生出合伙人共有的团体财产结构。在近代个人主义观念之下,共同共有概念的确立,标志着个人伦理法律人格在团体中的崛起。因此,是否奠基于团体生活关系、是否蕴涵着团体生活对于个人财产自由之限制的理念,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根本区分点所在。

罗马法 团体财产 法律关系 权利保障

张翔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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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804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