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财产归属与成员个人法律人格--论罗马法团体财产权利的构造及其法律技术演进
罗马法上由家父所有的财产,本质上是家庭财产,即家产。家父所有制不过是实现财产家庭所有的法律技术。这一法律技术以家庭团体中家父人格的单一性为基础。相应的,以成员法律人格的多元性为特征的古罗马合伙团体,则衍生出合伙人共有的团体财产结构。在近代个人主义观念之下,共同共有概念的确立,标志着个人伦理法律人格在团体中的崛起。因此,是否奠基于团体生活关系、是否蕴涵着团体生活对于个人财产自由之限制的理念,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根本区分点所在。
罗马法 团体财产 法律关系 权利保障
张翔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95-804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