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履行抗辩权探微

  中国合同法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分立并无不当,不宜称中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存在着法律漏洞。履行抗辩权在若干场合可以存在于非对价关系之中。履行抗辩权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扩张或者收缩。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而定。

合同法 抗辩权 非对价关系 法律效力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45-66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