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契约法阐释

  缺陷召回责任在契约法上,与瑕疵担保责任、加害给付责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都具有显著的差异。缺陷产品召回义务针对的是系统性的缺陷,与瑕疵存在相交叉,但有重大不同,主要为发展缺陷的适用。召回义务的内容包括缺陷的跟踪和警示,召回和补救,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故义务的违反必具违法性,召回责任为过错责任。召回义务的违反表现为两种状态,回召回而未召回,致使缺陷应排除而未排除,但缺陷未实际发生损害,此时召回的民事责任方式为排除危险。应召回而未召回致使缺陷危险实际发生造成损害,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产品自损、所有人或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以“债的保护义务”之理论能较清晰地阐明召回义务的法理属性。

缺陷产品 召回义务 法律责任 法理属性

陶丽琴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民商法学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33-152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