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辩及其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虽对不可抗力作出了立法解释,但在内涵与外延上还有模糊之处,有进一步澄清的必要。在侵权法领域,不可抗力抗辩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特定主体在多大范围内对自然现象、社会事件等外在原因引发的损害负责,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亦应依此进行细化解释。不可抗力为因事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与因时而异的法律概念,要求法官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情并进行利益衡量,以确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行为人能否免责或应在多大范围内担责。不可抗力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下有不同的发挥作用的机制,法律效力亦有区别,须进行类型化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不可抗力抗辩的一般规定较为合理,但在无过错责任领域扩大其适用范围的作法在立法政策上是否妥当,尚有推敲的余地。
侵权责任法 不可抗力 灾事纠纷 抗辩事由 适用范围
刘保玉 孙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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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28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