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构成的规范基础
我们通常强调权利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核心位置,认为权利在侵权责任构成中占据了核心地位。但是通过规范的细致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思维方式在理论中和立法中并没有被接受。从受害人的角度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进行的描述不能解释许多侵权类型,也不能对于过错、因果关系、违法性等关键术语作出描述,因此权利不能够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规范基础。这样,我们就必须从加害人的角度入手来论述侵权行为构成的规范基础。侵权责任构成的规范基础是“不正当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违反义务、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以及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这样,违法性要件就同时具有指引以及逻辑前提的双重功能。而所有的要件往往仅指引一种思考论辩的方向,仍需要以这些“要件”为框架进行论辨。侵权法实践论辨的前提框架虽然是不具体的,但却是以整个私法秩序为前提在私法秩序和社会之间往返,这既是论辩得以展开的前提和限定。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不当行为 可归责性 私法秩序
朱虎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29-236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