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分立与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

  在语义上,“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并非含义截然不同的两个词汇,二者是可以相互定义与解释的。本文立基于公、私法相互交融的视角,经由论证得出结论认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与征收损失补偿制度,并非“牛郎”与“织女”般永远分离与分立的制度,二者在现代法上己经渐趋合流;尤其是征收损失补偿制度,其正渐次趋同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后者的一般理念、原理、规则在立法政策上应当可以直接地或者稍加修正地适用于前者。换言之,征收损失补偿可以“准用”民事损害赔偿的原理、原则及规则。上述结论的得出,对于解决我国现行征收补偿制度在补偿原则、标准、范围、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不合理问题,具有观念更新与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民事纠纷 损害赔偿 征收损失 补偿原则

房绍坤 王洪平

烟台大学 烟台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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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12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