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本文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探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对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不作探讨,同时认为土地使用权并不当因为是派生于所有权就对号到用益物权,正的作法应当是土地使用权独立成编,规定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与此同时,再设用益物权编,规定私人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只有这个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才能等同于传统大陆法国家的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 法律定位 用益物权
高富平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95-506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