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的确认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这些不规范的处理方法,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确定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然后在庭审中增加对被监护人财产的调查程序。当查明被告人已有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径行判决被告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当被告人的现有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另行裁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对不足部分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 法定代理人 赔偿责任 立法完善

邓进超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届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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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