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标准

  鉴于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不足,建立执行诉讼,并将其列为与我国行政诉讼中撤销诉讼等相并列的一个诉讼种类。规定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除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外,均需向法院提起执行诉讼,而不是申请执行。这种模式一能改变法院“不告不理”的尴尬处境,为合法性审查正名;二能统一非诉行政执行审查与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尺度,阻止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 执法权力 审查制度 法制建设

李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届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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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407

200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