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范畴的宪法学思考--以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为核心
从宪法学角度而言,在宏观上审判(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而在具体问题上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的研究应当成为核心范畴。通过分析和厘清学术界在基本范畴认识领域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在具体论证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改进提出了相关建议。
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 宪法学 机制改革
晓斌
山西省高级人马法院王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7-41
200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