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人民法院在协调社会利益机制中的地位与功能之再审视--以审判权的范围研究为视角

  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利益协调的过程。通过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法律的手段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是国家机关设立的根本目的,也是绝大多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重要目的所在。在上述这些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当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实现对社会利益协调的职能,是通过审判工作来实现的。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协调社会利益中的地位,廓清其协调社会利益的职能,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协调社会利益的作用,更有助于理顺人民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在协调社会利益中的关系,形成分工负责、层次分明、相互配合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目前,在人民法院协调社会利益中的地位与作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整、改进的问题,因此,对人民法院协调社会利益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再行审视,是很有必要的。

人民法院 社会利益 审判制度 协调机制

马勇霞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届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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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9

200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