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中、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兼论民事案件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解决
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民事纠纷的时候应当考虑说服的技巧、调解的技巧、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规则发生冲突时要灵活运用各种知识解决民事纠纷。但如果纯粹以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等现代司法理念来衡量中、基层法院法官们的司法活动,可能认为不符合现代司法价值观的要求,但从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中、基层法院的所面临的司法环境来说,完成纠纷解决使命而言,又的确是合理的、有效的,这样切合实际的司法才能真正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法官行为 民事纠纷 司法理念 民间习惯法
李祖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93-405
200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