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沿海港口拟征收船舶污染防备待命服务费的不同意见--暨从有效保护我国沿海防治船舶溢油污染战略高度的思考
笔者认为:以开征“船舶污染防备待命服务费”来解决以民营为主的我国沿海港口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进而提升他们在沿海港口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做法有不同的三点意见,一是航运公司难以承受沿海港口开征“船舶污染防备待命服务费”;二是港口防控船舶溢油污染的能力应与港口规模相匹配;三是国家救助打捞局应扩展船舶溢油污染防治职能。总之,扩展国家救助打捞局的职能,我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海域船舶溢油污染防备能力与沿海航运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问题,才能有效降低和控制船舶溢油污染危害的风险、有效地保护好我国的沿海港口和海岸水域的水质安全!同时又减轻了航运单位的负担,可谓一举二得。
船舶污染 防备待命服务费 国家职能 战略管理
王伟曦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部
国内会议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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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011-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