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碳关税与中国企业的环境责任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碳关税一时成为热门话题。在WTO体制内,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碳关税问题上虽主张迥异,且各有其现实的理由,但都必须考量这一问题与多边贸易法律框架的相关性,必须解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鉴于碳关税与进出口产品之间的直接关系及其对国际市场竞争态势的影响,企业也不得不考虑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特别是对于受碳关税问题影响较大的中国企业。
碳关税 国际贸易 企业组织 环境责任
李雪平
武汉大学WTO学院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WTO法与中国论坛”暨2010年年会
北京
中文
417-424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