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容与冲突--《京都议定书》与《SCM协定》之比较分析
《京都议定书》允许各成员国采取适当补贴、边境税收调节及包括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与排放贸易的灵活机制等环境措施;而这些环境措施,因其带有补贴因素也应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之管辖。其中,在适当补贴措施、与对消费征收环境税相关的出口的边境税收调节措施、灵活机制中的联合履行及清洁发展机制方面,《京都议定书》与《ScM协定》兼容;而在排放贸易机制、与对生产征收的环境税相关的出口边境税调节措施方面,《京都议定书》与《SCM协定》有冲突。
京都议定书 SCM协定 补贴制度 排放控制 环境保护
周立胜
江苏省沭阳县 扬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WTO法与中国论坛”暨2010年年会
北京
中文
425-433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