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紧密合作中法律服务合作制度探析

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实施,有力推进了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法律服务合作,但是CEPA自身存在很多缺陷需要完善。作为内地经济发展的重镇和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广东省需要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合作以提高国际实力。粤港澳紧密合作已经提上日程,作为CEPA实施的先试先行,在粤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方面,不仅需要解决CEPA自身存在的问题,还需要结合粤港澳紧密合作的实际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进一步放开合作条件、降低合作门槛,促进粤港澳法律服务的紧密合作。
粤港澳紧密合作区 法律服务 管理模式 经济合作
慕亚平 王佩琳
河南滑县 中山大学法学院 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广东省港澳法研究会 河南鲁山 中山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WTO法与中国论坛”暨2010年年会
北京
中文
589-598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