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中的自由裁量权--兼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外资并购时国家经济安全审查过程中的核心。从规则的角度反思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审查裁量权的建构和行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外资并购时的国家经济安全,但难以实现实质正义。对审查裁量权需根据程序竞争控制模式来规制,申张民主正义和经济正义,最优化协调国家利益、当事人利益以及纳税人利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的健全可为审查裁量权的限定提供法律依据,加强对外资的监管,并未违反国际法原则,不应被视为投资保护主义。
外资并购 国家经济安全 司法审查 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制
陈业宏 黄媛媛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WTO法与中国论坛”暨2010年年会
北京
中文
622-628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